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44號原告明光照耀創新諮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珍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元及遲延利息,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給付陸拾肆萬柒仟伍佰元及遲延利息,自屬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陸拾肆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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