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8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 相對人即債務人慶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博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