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5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易字第58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延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
6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薛景仁 告訴被告劉延娟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被告業與告訴人(經徵得其法定代理人 薛永萬 之同意)成立和解,賠償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元(含強制險在內),其中壹拾萬元由被告給付,另壹拾陸萬元由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已完成給付,有和解書及匯款單據可佐。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