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80號原告 蘇雅萍 即巡邑水電行上列原告與被告育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壹仟捌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捌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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