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50號原告 許提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方秋樺 、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 蔡其峰 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3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