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40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柒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柒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