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40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柒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柒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柒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