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3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世大飯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