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參拾陸片、空白光碟參拾伍片、棉套貳拾片、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貳台)壹部,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452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8年1月27日期滿。
扣案之盜版光碟36片、空白光碟35片、棉套20片、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2台)1部,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545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上職議字第1229號駁回再議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98年1月27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前述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光碟36片、空白光碟35片、棉套20片、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2台)1部,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亦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是綜合前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