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7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77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沈明欣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22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犯罪之自白,經合議庭評議決定以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
偽造之行動電話申請書上「 李雪麗 」等之署押,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以簡易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起訴書第8頁第11行所列之「背信」應係贅載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三、爰審酌被告 素行 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於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已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此有捐款憑證附卷可稽,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案被告所犯上開犯罪,犯罪時間雖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因全案經判處刑期已逾越有期徒刑1年6月,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5款所定之減刑要件。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96年10月18日列印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憑,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並已捐款予公庫,業如前述,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又被告並依刑法第74條2項第4款規定,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之金額在案,有繳付憑證附於本院卷可憑,是本院經綜合判斷認為應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3年,用啟自新。偽造之行動電話申請書上「李雪麗」等人之署押(詳起訴書附表所示),均沒收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
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修正後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即於被告求刑基礎範圍內而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55條之1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仍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5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附錄本案參考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沒收之特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6年度偵字第4220號被告丙○○男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縣新莊市○○路○○○巷○○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係址設於臺北縣板橋市○○○路○○○號6樓之1「大蕃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大蕃薯公司)負責人,專營行動電話門號申請、維修、配件買賣等業務,因見國內各大電信公司推動優惠客戶申辦門號附贈手機之促銷活動,有機可趁,,明知大蕃薯公司並未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信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及和宇寬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宇公司)簽訂銷售行動電話門號之契約,竟與 許足輝 (另案偵辦)及張 奇欽 (另案偵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而為下列犯行:
(一)自民國95年3月5日起,在大蕃薯公司內,先由丙○○於未經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同意之情形下,在遠傳公司、和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及和宇公司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簽如附表所示之人簽名及署押,並將自銀行代辦公司及不詳方式取得附表一所示之人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交付 張奇欽 ,再由張奇欽將上開文件交付予許足輝,由許足輝以「天南通訊行」、「天南地北通訊行」、「霖記通訊行」及桃園地區某不知名之通訊行之名義,向上開電信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以獲取每門號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4,000元不等之佣金,使遠傳公司、和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和宇公司陷於錯誤,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及佣金予丙○○,復由丙○○以刊登報紙廣告及在「Forsale網路跳蚤市場」網站刊登販賣訊息之方式,將所取得之行動電話門號,販賣予房屋仲介業者,而以此方式謀取不法利益並幫助不特定人為犯罪行為,足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之人及遠傳公司、和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及和宇公司之權益。
(二)丙○○、許足輝及張奇欽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並無辦理行動電話使用之真意,且亦無代人辦理貸款及債務協商之真意,竟自95年2月16日起,於網路或報紙分類廣告,以「 達康 貸款」、「24BANK 信揚 國際行銷」、「信揚理財顧問公司」等名義,佯稱可代為辦理債務協商或申請小額貸款,必須申請1至4支行動電話門號為由,要求附表二所示之人以渠等名義辦理行動電話門號,致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將丙○○所提供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填寫完畢並交付身分證件影本,丙○○即將上開資料交付張奇欽,再由張奇欽將上開文件交付予許足輝,由許足輝以「天南通訊行」、「天南地北通訊行」、「霖記通訊行」及桃園地區某不知名之通訊行之名義,向遠傳公司、和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以獲取每門號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4,000元不等之佣金,使遠傳公司、和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和宇公司陷於錯誤,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及上開佣金予丙○○,再由丙○○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付附表二所示之人,以獲取上開佣金,且未代附表二所示之人申請貸款及債務協商,而以此方式謀取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附表二所示之人及遠傳公司、和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之權益。
(三)丙○○、許足輝及張奇欽明知如附表三所示之人並無辦理行動電話使用之真意,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自95年3月10日起,於網路或報紙分類廣告,以刊登「收購易付卡」之廣告,招攬附表三所示之人以渠等名義辦理行動電話易付卡門號,迨附表三所示之人將丙○○所提供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填寫完畢並交付身分證件影本後,丙○○即將上開資料交付張奇欽,再由張奇欽將上開文件交付予許足輝,由許足輝以「天南通訊行」、「天南地北通訊行」、「霖記通訊行」及桃園地區某不知名之通訊行之名義,向遠傳公司、和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及和宇公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以獲取每門號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4,000元不等之佣金,使遠傳公司、和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及和宇公司陷於錯誤,提供如附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及佣金予丙○○,再由丙○○以數百元至千餘元不等之價格向附表三之人將申辦之行動電話易付卡門號購回,復由丙○○以刊登報紙廣告及在「Forsale網路跳蚤市場」網站刊登販賣訊息之方式,將所取得之行動電話門號,販賣予房屋仲介業者,而以此方式謀取不法利益並幫助不特定人為犯罪行為,足生損害於遠傳公司、和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及和宇公司之權益。
(四)嗣經遠傳電信公司人員發覺有異,報請警方於96年2月5日17時15分,持搜索票至臺北縣板橋市○○○路○○○號6樓之
1大蕃薯公司進行搜索,並扣得和信電訊公司門號卡32張、遠傳電訊公司門號卡(3G卡)3張、遠傳電訊公司門號卡(易通卡)26張、南屏電信預付型門號卡5張、和宇寬頻公司門號卡12張、和信電訊SIM卡 董志健 門號「0000000000」、遠傳電信門號卡裴玟蔚「0000000000」及資料1張、遠傳電信門號卡施勝勳「0000000000」及資料1張、遠傳電信門號卡施勝勳「0000000000」及資料1張、台灣大哥大門號卡 楊雅嵐 「0000000000」及申請書1張、丙○○名片4盒、門號申請書及影印證件1批、遠傳電信公司帳單「 陳汶嫻 」等人26份、台灣大哥大帳單「楊雅嵐」、「 劉顯堂 」2份、和信電訊公司帳單「劉顯堂」等人11份、主機、滑鼠、鍵盤、螢幕各1台、遠傳電信門號卡(無卡片)有2張「 蔡富來 」資料、遠傳電信公司門號卡「簡明崇0000000000」1張、台灣大哥大門號卡「0000000-0000000000000」1張、遠傳易付卡「0000000000」1張、台灣大哥大門號卡「 黃如萍 0000000000」1張及申請書1張、台灣大哥大門號卡「 呂盈錚 0000000000」1張、台灣大哥大門號卡「 盧美雪 0000000000」1張、台灣大哥大門號卡「劉顯堂0000000000」1張、台灣大哥大門號卡「 王惠萍 0000000000」1張、台灣大哥大門號卡「 劉解嘉久 0000000000」1張、台灣大哥大門號卡「 廖翠蓮 0000000000」1張、台灣大哥大門號卡「 林明通 0000000000」1張、台灣大哥大門號卡「 劉進成 0000000000」1張、台灣大哥大門號卡「陳曉芸0000000000」1張及申請書1張、台灣大哥大門號卡「董志健00000000000張」及申請書1張、台灣大哥大門號卡「高文能0000000000」1張、台灣大哥大門號卡「0000000-0000000000000」1張、台灣大哥大門號卡「0000000-0000000000000」1張、台灣大哥大門號卡「0000000000」1張、和信電訊門號卡「 陳曉芳 0000000000」1張、和信電訊門號卡「 林順德 0000000000」1張、遠傳電信易通卡「羅家源」等人共8張、台灣大哥大申請書「 謝淑娟 」等人3張、和信電訊申請書「謝淑娟」等人4張、和信電訊門號門號卡「0000000000」1張及 簡清星 資料1張、中華電信門號卡「0000000000」1張及劉進成資料1張等物。
二、案經 何致揚 、李雪麗、 林永淼 、 陳郁蕾 、甲○○、 江真玲 、 謝碧琴 、 王玉華 、林 珮如 、 王曉菁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一│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1)坦承明知大蕃薯公司並未│││之供述│與和宇公司、遠傳公司、││││和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簽訂銷售行動電話門號││││之契約,而透過張奇欽交││││付予「天南通訊行」、「││││天南地北通訊行」、「霖││││記通訊行」辦理行動電話││││門號。││││(2)以偽造之證件向電信公司││││申辦門號,並代替無申辦││││行動電話門號真意之人辦││││理易付卡後再為收購,以││││此方式賺取電信公司所給││││與之佣金差價,並將所收││││購之門號販賣予房仲業者││││以幫助犯罪之事實。│├───┼────────────┼──────────────┤│二│證人 何志能 、李雪麗、 李澤 │丙○○未經證人等同意,以證人│││明、林永淼、 陳雅君 、 潘建 │等之身分證件及名義申辦行動電│││祥於偵查中之證述│話門號,並於行動電話申請書偽││││簽證人等姓名之事實│├───┼────────────┼──────────────┤│三│證人何致揚、 譚開中 於偵查│丙○○明知證人等並無申請行動│││中之證述│電話使用之真意,而於網路或報││││紙分類廣告,以刊登「收購易付││││卡」之廣告,招攬證人等以渠等││││名義辦理行動電話易付卡門號後││││,再將門號購回後,轉售給他人││││以圖利並詐取電信公司佣金之事││││實│├───┼────────────┼──────────────┤│四│被害人 葉銘鴻 、 張維康 、林│丙○○未經被害人等同意,以被│││ 宗平 、 陳美蓉 、甲○○、林│害人等之身分證件及名義申辦行│││ 鴻銘 、江真玲、 王韋達 、吳│動電話門號,並於行動電話申請│││ 淑平 、謝碧琴、 蕭義焜 、陳│書偽簽被害人等姓名之事實│││ 俊儒 、謝淑娟、 吳家榮 於警││││詢中之指述││││││├───┼────────────┼──────────────┤│五│被害人 薛瓊淵 、 吳明燦 、簡│丙○○明知被害人等無辦理行動│││ 嘉宏 、 梁瑞芬 、 林曉卿 、連│電話使用之真意,亦無代為辦理│││ 啟業 、 陳漢立 、 簡美花 、陳│貸款及債務協商之真意,於網路│││ 永佃 、 黎璥銘 、 林舜琛 、鄭│或以「達康貸款」、「24BANK信│││ 雅津 、王玉華、 薛源童 、林│揚國際行銷」、「信揚理財顧問│││珮如、 鄭秀鳳 、 羅尹青 、吳│公司」等名義,宣稱可代為辦理│││ 惠燕 、王曉菁、 李天翔 、蔡│債務協商或申請小額貸款,惟必│││ 慧穎 、 王怡靜 、 李姿瑩 、張│須以渠等名義辦理行動電話門號│││ 修銘 、 謝侒 、 傅成樂 、 溫素 │,以此方式詐取和宇公司、遠傳│││婷、 吳悅怡 、 李晴良 、 余宥 │公司、和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瑩、 黃佩綸 於警詢中之指述│司等電信公司佣金,且未代為辦││││理貸款及債務協商之事實│├───┼────────────┼──────────────┤│六│被害人 李冠宏 、 劉家榮 、張│丙○○明知被害人等並無申請行│││ 楊春來 、乙○○於警詢中之│動電話使用之真意,而於網路或│││指述│報紙分類廣告,以刊登「收購易││││付卡」之廣告,招攬被害人等以││││渠等名義辦理行動電話易付卡門││││號後,再將門號購回後,轉售給││││他人以圖利之事實│├───┼────────────┼──────────────┤│七│證人即遠傳公司風險管理部│遠傳公司遭冒名申請門號受損之│││專員 郭德斌 於警詢中之證述│事實│├───┼────────────┼──────────────┤│八│同案被告許足輝於警詢中之│丙○○未與和宇公司、遠傳公司│││供述│、和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等││││電信公司簽訂契約,而由丙○○││││將申請資料交付張奇欽,再由張││││奇欽以「天南通訊行」、「天南││││地北通訊行」、「霖記通訊行」││││及桃園地區某不知名之通訊行代││││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事實│├───┼────────────┼──────────────┤│九│中國時報分類廣告及│丙○○販賣行動電話門號予不特│││Forsale網路跳蚤市場網站│定人,藉以幫助他人為犯罪行為│││列印資料各1份│之事實│├───┼────────────┼──────────────┤│十│扣案如犯罪事實欄所列行動│(1)丙○○未經他人同意,以│││電話門號、行動電話申請書│他人之身分證件及名義申│││等物│辦行動電話門號,並於行││││動電話申請書偽簽他人姓││││名之事實。││││(2)丙○○以「收購易付卡」││││之方式,招攬他人辦理行││││動電話易付卡門號後,再││││將門號購回後以賺取電信││││公司佣金之事實。││││(3)丙○○以代為辦理債務協││││商或申請小額貸款之方式││││,以他人名義辦理行動電││││話門號,以此方式詐取電││││信公司佣金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所犯偽造簽名及署押部分,應為偽造私文書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偽造私文書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又按刑法第55條牽連犯及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固經立法院廢除,並經總統公布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惟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同日修正公布並同定於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準此,被告原本基於概括之犯意,先後多次所涉犯之相同構成要件犯罪,若其犯罪時間均在刑法修正施行之前或其犯罪時間跨越刑法修正前後者,於刑法修正前,仍得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於刑法修正後,其各次犯罪行為,均應獨立論罪處罰,則其受法院所科刑度必遠較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為重。據此,足認被告先後多次所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犯罪行為,倘依修正前之規定加以追訴處罰,顯較有利於被告。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修正前之刑法規定加以追訴處罰,始為適法。故被告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背信等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均請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處斷。至被告所偽造上揭之行動電話申請書、「李雪麗」等人之簽名及署押,併請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檢察官丁○○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申請人姓名│申請門號│申請門號公司│申請日期│├──┼──────┼─────┼───────┼────┤│1│李雪麗│0000000000│和宇公司│95.11.13│├──┼──────┼─────┼───────┼────┤│2│葉銘鴻│0000000000│和宇公司│95.12.18│├──┼──────┼─────┼───────┼────┤│3│張維康│0000000000│和宇公司│95.11.13│├──┼──────┼─────┼───────┼────┤│4│林永淼│0000000000│和宇公司│95.11.3│├──┼──────┼─────┼───────┼────┤│5│ 林宗平 │0000000000│和宇公司│95.11.4│├──┼──────┼─────┼───────┼────┤│6│ 潘建祥 │0000000000│和宇公司│95.11.4│├──┼──────┼─────┼───────┼────┤│7│陳雅君│0000000000│和宇公司│95.11.5│├──┼──────┼─────┼───────┼────┤│8│何志能│0000000000│和宇公司│95.11.5│├──┼──────┼─────┼───────┼────┤│9│ 李澤明 │0000000000│和宇公司│95.11.9│├──┼──────┼─────┼───────┼────┤│10│陳美蓉│0000000000│遠傳公司│95.3.20││││0000000000│和信公司│││││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11│甲○○│0000000000│遠傳公司│95.7.31│├──┼──────┼─────┼───────┼────┤│12│ 林鴻銘 │0000000000│遠傳公司│95.8.1│├──┼──────┼─────┼───────┼────┤│13│江真玲│0000000000│遠傳公司│95.8.2││││0000000000│││├──┼──────┼─────┼───────┼────┤│14│王韋達│0000000000│和宇公司│95.11.3│├──┼──────┼─────┼───────┼────┤│15│ 吳淑平 │0000000000│和宇公司│95.11.3│├──┼──────┼─────┼───────┼────┤│16│謝碧琴│0000000000│和宇公司│95.11.3│├──┼──────┼─────┼───────┼────┤│17│蕭義焜│0000000000│和宇公司│95.11.3│├──┼──────┼─────┼───────┼────┤│18│ 陳俊儒 │0000000000│和宇公司│95.11.4│├──┼──────┼─────┼───────┼────┤│19│謝淑娟│0000000000│遠傳公司│不詳││││0000000000│││├──┼──────┼─────┼───────┼────┤│20│吳家榮│0000000000│遠傳公司│95.3.5│└──┴──────┴─────┴───────┴────┘附表二┌──┬──────┬─────┬───────┬────┐│編號│申請人姓名│申請門號│申請門號公司│申請日期│├──┼──────┼─────┼───────┼────┤│1│薛瓊淵│0000000000│遠傳公司│95.3.17││││0000000000│和信公司│││││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2│吳明燦│0000000000│遠傳公司│95.3.23││││0000000000│和信公司│││││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3│ 簡嘉宏 │0000000000│遠傳公司│95.3.23││││0000000000│和信公司│││││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4│梁瑞芬│0000000000│遠傳公司│95.3.27││││0000000000│和信公司│││││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5│林曉卿│0000000000│遠傳公司│95.4.2││││0000000000│和信公司│││││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6│ 連啟業 │0000000000│遠傳公司│95.4.3││││0000000000│和信公司││├──┼──────┼─────┼───────┼────┤│7│陳漢立│0000000000│遠傳公司│95.4.5││││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8│簡美花│0000000000│遠傳公司│95.4.6││││0000000000│和信公司│││││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9│ 陳永佃 │0000000000│遠傳公司│95.4.8││││0000000000│和信公司│││││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10│黎璥銘│0000000000│遠傳公司│95.4.10││││0000000000│和信公司││├──┼──────┼─────┼───────┼────┤│11│林舜琛│0000000000│遠傳公司│95.4.17││││0000000000│和信公司│││││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12│ 鄭雅津 │0000000000│遠傳公司│95.7.1│├──┼──────┼─────┼───────┼────┤│13│王玉華│0000000000│遠傳公司│95.2.16││││0000000000│和信公司│││││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14│薛源童│0000000000│遠傳公司│95.2.17││││0000000000│和信公司│││││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15│ 林珮如 │0000000000│遠傳公司│95.2.18││││0000000000│和信公司│││││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16│鄭秀鳳│0000000000│遠傳公司│95.2.22││││0000000000│和信公司│││││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17│羅尹青│0000000000│遠傳公司│95.2.22││││0000000000│和信公司│││││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18│ 吳惠燕 │0000000000│遠傳公司│95.2.23││││0000000000│和信公司│││││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19│王曉菁│0000000000│遠傳公司│95.2.24││││0000000000│和信公司│││││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20│李天翔│0000000000│遠傳公司│95.2.24││││0000000000│和信公司│││││0000000000│和信公司│││││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21│ 蔡慧穎 │0000000000│遠傳公司│95.2.27││││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22│王怡靜│0000000000│遠傳公司│95.3.1││││0000000000│和信公司│││││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23│李姿瑩│0000000000│遠傳公司│95.3.7││││0000000000│和信公司││├──┼──────┼─────┼───────┼────┤│24│ 張修銘 │0000000000│遠傳公司│95.3.10││││0000000000│和信公司│││││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25│謝侒│0000000000│遠傳公司│95.3.1││││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26│傅成樂│0000000000│遠傳公司│95.3.15││││0000000000│和信公司│││││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27│ 溫素婷 │0000000000│遠傳公司│95.3.16││││0000000000│和信公司││├──┼──────┼─────┼───────┼────┤│28│吳悅怡│0000000000│遠傳公司│95.3.21││││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29│李晴良│0000000000│遠傳公司│95.4.10││││0000000000│和信公司│││││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30│ 余宥瑩 │0000000000│遠傳公司│95.4.5│├──┼──────┼─────┼───────┼────┤│31│黃佩綸│0000000000│和信公司│95.4.27││││0000000000│遠傳公司│││││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附表三┌──┬──────┬─────┬───────┬────┐│編號│申請人姓名│申請門號│申請門號公司│申請日期│├──┼──────┼─────┼───────┼────┤│1│何致揚│0000000000│和宇公司│96.1.30│├──┼──────┼─────┼───────┼────┤│2│譚開中│0000000000│和宇公司│95.11.14│├──┼──────┼─────┼───────┼────┤│3│李冠宏│0000000000│遠傳公司│95.7.11││││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公司││├──┼──────┼─────┼───────┼────┤│4│劉家榮│0000000000│遠傳公司│95.8.13│││││││├──┼──────┼─────┼───────┼────┤│5│ 張楊春來 │0000000000│和信公司│95.3.10││││0000000000│遠傳公司│││││0000000000│遠傳公司││├──┼──────┼─────┼───────┼────┤│6│乙○○│0000000000│和信公司│95.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