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甲○○等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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