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0號聲請人即抗告人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諒 獲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長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三號、第五二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李寶堂法官童有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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