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82號上訴人擎宇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被上訴人陽日環境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8年3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3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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