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二七號
上訴人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唐小菁 律師 邱佩芳 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佰貳拾叁萬柒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捌仟伍佰陸拾陸元,上訴人於原審繳納壹萬壹仟捌佰伍拾肆元,尚有陸萬陸仟柒佰壹拾貳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鄭月霞~B3法官張明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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