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將其收押,並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裁定自同月六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