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風化等案件,經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所載「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應更正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有如主文所載之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