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19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987號

債權人 周家弘 住○○○○路○○○00號信箱

債務人 鄭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21987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薪資及郵局存款債權;惟查,郵局查詢結果並無存款;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傑鴻利耐火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第三人設立登記在高雄市林園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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