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得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祐宗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
參佰貳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
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3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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