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文良 、 陳金治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附表
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
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
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附表:
┌─┬───────────┬─────────────────────┐
│編│補正事項│說明│
│號│││
├─┼───────────┼─────────────────────┤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本件原告固以邱文良、陳金治為被告,聲明請求│
││日內,提出彰化縣大城鄉│上開被告就起訴狀所載不動產所為分割協議及分│
││臺山段396地號土地登記│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陳金治並應將該不動│
││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惟查,債權人依民│
││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法第244條行使其撤銷權,如僅請求撤銷債務人│
││歷次異動索引(權利人姓│之行為,則應以行為當事人為被告,即其行為為│
││名請勿遮掩)、彰化縣二│單獨行為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其行為為雙方│
││林地政事務所99年二地資│行為時,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為被告,故其行│
││字第022090號不動產登記│為當事人有數人時,必須一同被訴,否則應認其│
││資料、被告之被繼承人邱│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78│
││ 創煌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號、38年台上字第308號判例參照)。又民法第1│
││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
││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
││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
││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
││欄勿省略)、該等繼承人│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要旨參照)。是原告起訴主│
││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張撤銷被告之被繼承人 邱創煌 之繼承人間就遺產│
││承之證明文件;且依上開│所為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即應以該協議│
││資料如有所列被告以外之│之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
││繼承人及起訴狀所列不動│缺,並應對邱創煌所遺全部遺產整體為之。又依│
││產以外之遺產,應具狀追│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119條第│
││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及追│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加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或居所,且該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
││;另原告所提出之支付命│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令於本件遺產分割協議成│本。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左列事項,如依上開資料│
││立後核發,其債權成立之│認有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及起訴狀所列不動產│
││時點尚有未明,原告應提│以外之遺產,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及追│
││出相關證明,並提出準備│加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
││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
││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訴│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
││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影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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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