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3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0350號債權人 江柏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衛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二、更正年利率為16%(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16%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