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原名施滄碧)右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O九七O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強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以法矯字第Z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六日,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昆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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