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二九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行賄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O九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行賄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以法矯字第Z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八日,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昆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