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9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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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二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四八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玉羣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支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二四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 陳金水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龜│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貳萬柒仟元│AA三四七八四七│││山分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