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贓物等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七八○號判決、本院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九○六號判決及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四九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五十三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蘇昭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志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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