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桃交附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桃交附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桃交附字第八三號
原告乙○○被告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啟鴻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本院九十二年度桃交簡字第一七二○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王美玲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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