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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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39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桃園縣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239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89年2月12日│8,000元│89年4月10日│99年5月14日│五九五六0五│││1│││││││├─┼───────────┼─────────┼───────────┼───────────┼────────┼──┤│00│89年2月20日│10,000元│89年5月10日│99年5月14日│五九五六0七│││2│││││││├─┼───────────┼─────────┼───────────┼───────────┼────────┼──┤│00│89年3月3日│30,000元│89年6月10日│99年5月14日│五九五六一一│││3│││││││├─┼───────────┼─────────┼───────────┼───────────┼────────┼──┤│00│89年3月10日│300,000元│90年10月15日│99年5月14日│五九五六0四│││4│││││││├─┼───────────┼─────────┼───────────┼───────────┼────────┼──┤│00│89年3月19日│15,000元│89年8月10日│99年5月14日│五九五六一二│││5│││││││├─┼───────────┼─────────┼───────────┼───────────┼────────┼──┤│00│89年3月19日│15,000元│89年9月10日│99年5月14日│五九五六一三│││6│││││││├─┼───────────┼─────────┼───────────┼───────────┼────────┼──┤│00│89年4月6日│8,000元│89年10月10日│99年5月14日│五九五六一四│││7│││││││├─┼───────────┼─────────┼───────────┼───────────┼────────┼──┤│00│89年4月6日│14,000元│89年11月10日│99年5月14日│五九五六一八│││8│││││││├─┼───────────┼─────────┼───────────┼───────────┼────────┼──┤│00│89年4月15日│10,000元│90年2月1日│99年5月14日│五九五六二二│││9│││││││├─┼───────────┼─────────┼───────────┼───────────┼────────┼──┤│01│89年4月16日│8,000元│90年1月10日│99年5月14日│五九五六二0│││0│││││││├─┼───────────┼─────────┼───────────┼───────────┼────────┼──┤│01│89年4月20日│8,000元│90年2月10日│99年5月14日│五九五六二三│││1│││││││├─┼───────────┼─────────┼───────────┼───────────┼────────┼──┤│01│89年5月1日│12,000元│90年3月10日│99年5月14日│五九五六二四│││2│││││││├─┼───────────┼─────────┼───────────┼───────────┼────────┼──┤│01│89年5月1日│12,000元│90年4月10日│99年5月14日│五九五六二五│││3│││││││├─┼───────────┼─────────┼───────────┼───────────┼────────┼──┤│01│89年5月1日│5,000元│90年5月10日│99年5月14日│五九五六二一│││4│││││││├─┼───────────┼─────────┼───────────┼───────────┼────────┼──┤│01│89年5月28日│15,000元│90年5月30日│99年5月14日│三九八六二0│││5│││││││├─┼───────────┼─────────┼───────────┼───────────┼────────┼──┤│01│89年5月28日│15,000元│90年6月10日│99年5月14日│三九八六二一│││6│││││││├─┼───────────┼─────────┼───────────┼───────────┼────────┼──┤│01│89年5月28日│20,000元│90年7月10日│99年5月14日│三九八六二二│││7│││││││├─┼───────────┼─────────┼───────────┼───────────┼────────┼──┤│01│89年6月27日│500,000元│89年7月1日│99年5月14日│三九八六二四│││8│││││││├─┼───────────┼─────────┼───────────┼───────────┼────────┼──┤│01│89年9月30日│500,000元│89年9月30日│99年5月14日│三九八六二七│││9│││││││├─┼───────────┼─────────┼───────────┼───────────┼────────┼──┤│02│89年10月4日│500,000元│89年10月4日│99年5月14日│三九八六三一│││0│││││││├─┼───────────┼─────────┼───────────┼───────────┼────────┼──┤│02│89年10月4日│30,000元│89年10月4日│99年5月14日│三九八六三二│││1│││││││├─┼───────────┼─────────┼───────────┼───────────┼────────┼──┤│02│89年10月10日│86,000元│89年10月10日│99年5月14日│三九八六三四│││2│││││││├─┼───────────┼─────────┼───────────┼───────────┼────────┼──┤│02│89年11月10日│12,000元│89年11月17日│99年5月14日│三九八六三七│││3│││││││├─┼───────────┼─────────┼───────────┼───────────┼────────┼──┤│02│89年11月15日│10,000元│89年11月17日│99年5月14日│三九八六三八│││4│││││││├─┼───────────┼─────────┼───────────┼───────────┼────────┼──┤│02│89年11月20日│10,000元│89年11月20日│99年5月14日│三九八六四一│││5│││││││├─┼───────────┼─────────┼───────────┼───────────┼────────┼──┤│02│89年12月10日│10,000元│89年12月28日│99年5月14日│三九八六四四│││6│││││││├─┼───────────┼─────────┼───────────┼───────────┼────────┼──┤│02│89年12月16日│28,000元│89年12月30日│99年5月14日│六八五六0四│││7│││││││├─┼───────────┼─────────┼───────────┼───────────┼────────┼──┤│02│89年12月25日│30,000元│89年12月30日│99年5月14日│六八五六0五│││8│││││││├─┼───────────┼─────────┼───────────┼───────────┼────────┼──┤│02│89年12月27日│100,000元│89年12月25日│99年5月14日│六八五六0六│││9│││││││├─┼───────────┼─────────┼───────────┼───────────┼────────┼──┤│03│90年2月25日│86,000元│90年3月15日│99年5月14日│六八五六一四│││0│││││││├─┼───────────┼─────────┼───────────┼───────────┼────────┼──┤│03│90年3月15日│200,000元│90年3月15日│99年5月14日│六八五六一一│││1│││││││├─┼───────────┼─────────┼───────────┼───────────┼────────┼──┤│03│90年3月18日│4,000元│90年3月18日│99年5月14日│六八五六一二│││2│││││││├─┼───────────┼─────────┼───────────┼───────────┼────────┼──┤│03│90年4月25日│290,000元│90年5月1日│99年5月14日│六八五六一五│││3│││││││├─┼───────────┼─────────┼───────────┼───────────┼────────┼──┤│03│90年5月5日│1,030,000元│90年5月5日│99年5月14日│六八五六一七│││4│││││││├─┼───────────┼─────────┼───────────┼───────────┼────────┼──┤│03│90年6月13日│1,050,000元│90年7月1日│99年5月14日│六八五六二三│││5│││││││└─┴───────────┴─────────┴───────────┴───────────┴────────┴──┘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