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8號原告豐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2,286元(訴之聲明第一項形成之訴核定價額為848,257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給付之訴核定金額為694,029元=1,542,2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7,6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8,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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