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朴簡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227號

原告 李同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育章 即群宇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9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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