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395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蔡錫 和
被告 陳柏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3,671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9期。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3,6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