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聲字第39號
聲請人 張榮招
相對人 張賴金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張榮招於本院112年度潮補字第919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為相對人張賴金珠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本院112年度潮補字第919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下稱本件訴訟)為被告,惟相對人患有頭部惡性腫瘤、失智症,現已無法正常為意思表達,且無訴訟能力,無法為本件訴訟行為,因相對人並無法定代理人,又無法自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聲請人為其女兒,爰依法聲請本院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潮州安泰醫院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堪認相對人現已高齡90歲又罹患失智症與胰臟頭部惡性腫瘤而無訴訟能力。又相對人係22年1月2日出生,其為成年人,未受監護宣告,無法定代理人,自有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本院審酌聲請人與相對人為母女,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選任聲請人張榮招為相對人張賴金珠之特別代理人足以保障相對人訴訟上之權益,並利於訴訟之進行,爰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