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 賴桂蘭 訴訟代理人 賴劭筠 律師(法扶指派)被告 温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清除門牌號碼花蓮縣○○鄉○○村○○路○段○○巷○號房屋一樓屋頂、大門、後門;二樓陽台、防盜窗;三樓女兒牆及地面等之噴漆、油漆及回復原狀所需費用,具狀提出估價單),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自行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