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監宣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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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監宣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監宣字第5號聲請人 李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監護人)不得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另提出特別代理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
(四)被繼承人遺產稅繳稅或免稅證明書。
(五)遺產分割協議書(應經所有繼承人簽名或蓋章同意分割方案)。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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