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鄭禧群 被告 湯心慈 即 徐子倩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湯世年 送達代收人 林怡君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湯心慈即徐子倩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湯心慈即徐子倩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2,21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