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747號
聲請人 陳威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威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747號
聲請人 陳威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威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