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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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145號聲請人自然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燕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臧韻梅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是已依法提示。
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