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9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文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文義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朱文義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其前另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各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而自民國101年7月10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執更丙字第459號、101年度執丙字第961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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