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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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8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文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潘文婷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潘文婷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