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33號原告泉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靜安 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新竹市○○路○○○號房屋之課稅現值。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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