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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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163號聲請人 陳偉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天裕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本件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須再補繳1,000元)。
二、確認本件請求標的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因聲請狀請求事項未載「及」自‧‧‧)
三、提出相對人林天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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