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調字第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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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調字第20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上午10時3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盧文堂 、 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丙○○未到
法定代理人 丁○○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法定代理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這都是聲請人心甘情願的。
我現在也沒有工作,如何賠償聲請人這麼多錢。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我小孩只有十三歲都沒有性經驗,就被相對人從台北騙到南
部,我們有多擔心,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聲請人已經有二次性經驗了。
聲請人女兒到我家第二天,我就有勸她還拿錢給她,叫她坐
車回家,是她自己不回家的。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萬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一月五日起至九十七年五月五日
止,於每月五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
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