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字第16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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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嘉小字第168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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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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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利率│遲延利息(自下列之日│違約金(自下列之日起至清│
││(新台幣)│(%)│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日止,逾期清償在6個以內│
││││利率計算)│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者,│
│││││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
│││││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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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597│8.1│91年1月1日│9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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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7,460│7.29│91年1月1日│9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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