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字第168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嘉小字第168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李玫娜
┌────────────────────────────────────┐
│附表:│
├──┬─────┬───┬──────────┬────────────┤
│編號│本金│利率│遲延利息(自下列之日│違約金(自下列之日起至清│
││(新台幣)│(%)│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日止,逾期清償在6個以內│
││││利率計算)│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者,│
│││││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
│││││利率20%計算)│
├──┼─────┼───┼──────────┼────────────┤
│一│11,597│8.1│91年1月1日│91年7月2日│
├──┼─────┼───┼──────────┼────────────┤
│二│17,460│7.29│91年1月1日│91年2月2日│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