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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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90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定期命補正未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19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可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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