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醫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醫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醫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五號選任辯護人陳中堅律師
吳碧娟 律師 王成彬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牛豫燕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3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後段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可憑,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游悅晨法官蔡廷宜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書記官蕭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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