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八八號抗告人 楊天錫 上列抗告人因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五年度聲再字第五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此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甚明。次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觀諸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二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七條規定自明。故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經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亦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本件抗告人前以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 馬英九蔡英文 為被告,主張蔡英文於民國一○五年總統當選無效為由,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原法院以一○五年度選字第三號裁定駁回確定,抗告人對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有未合。原法院因認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駿璧法官滕允潔法官鍾任賜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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