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6號原告 黃進炎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22,318元(計算式:605地號土地面積1,464.69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977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再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池OO1、池OO2之真實姓名,並附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一式三份。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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