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04號聲請人 楊媮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35,250元(計算式:785地號土地面積941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20,000元×聲請人應有部分比例1/8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再依上開資料,提出土地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共有人已過世,請提出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並補正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及按相對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調解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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