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7號原告 陳燕妮 原告 陳淑惠 原告 陳日上 原告 陳玉雪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異動索引、㈢人工登記簿謄本重造前舊簿、㈣電子處理前舊簿、㈤日據時期登記簿(資料無遮掩)。
二、陳報被繼承人 陳舜邦 、陳查某之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渠等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渠等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再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