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4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4875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75,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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