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3號公訴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曾慶雲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由
一、被告2人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96年6月13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9月13日、96年11月13日、97年1月13及97年3月13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5月1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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