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9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提起第二審追加之訴。查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詳如附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叁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及第二審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附錄:
一、不服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811,750元。
二、不服反訴上訴部分:㈠金錢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判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1,337,000元。
㈠返還所有物之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僅請求廢棄原判決):
新臺幣147,988元(詳如附表)。
二、第二審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93,254元(000000
0-0000000=493254)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價額│├──┼────────────┼──┼────────┼─────┤│01│霹靂布袋戲小型素還真布偶│1具│30公分大小│5,588元│├──┼────────────┼──┼────────┼─────┤│02│女用名牌外套( 溫慶珠 )│1件│紫色羊毛外套│8,900元│├──┼────────────┼──┼────────┼─────┤│03│桌上型電腦│1台│專業組裝雙CPU│48,000元│├──┼────────────┼──┼────────┼─────┤│04│咖啡機│1台│saeco│28,000元│├──┼────────────┼──┼────────┼─────┤│05│電暖爐│1具│Whiripool長10寬│6,000元│││││25高60公分││├──┼────────────┼──┼────────┼─────┤│06│手機│1只│Nokia6110│13,500元│├──┼────────────┼──┼────────┼─────┤│07│水晶雕刻組│1只│長40寬30高25公分│38,000元│││││髮晶雙龍雕刻││├──┴────────────┴──┴────────┼─────┤│總計│147,988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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